2022-02-17
為推進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與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升監管效能,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網址://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dsy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北露園1號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生產司(郵政編碼: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3月18日。
附件: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2月17日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與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實施科學有效監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通用信用風險,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動態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統籌監管任務與監管力量,對不同風險等級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制度,指導和檢查全國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對本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風險分級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與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并動態調整。
食品安全靜態風險因素包括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類別、企業規模、食用人群等情況;食品安全動態風險因素包括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等確定的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運行等情況;通用信用風險因素包括食品生產企業基礎屬性信息、企業動態信息、監管信息、關聯關系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情況。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通用信用風險量化分值為20分。風險分值越高,食品生產企業風險越高。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劃分為Ⅰ檔、Ⅱ檔、Ⅲ檔和Ⅳ檔。
(一)糧食加工品等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靜態風險等級為Ⅰ檔;
(二)調味品等較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復配食品添加劑之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靜態風險等級為Ⅱ檔;
(三)糕點、豆制品等中等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靜態風險等級為Ⅲ檔;
(四)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等專供特定人群主輔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產企業等高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靜態風險等級為Ⅳ檔。
第十條 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等級。
第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靜態風險表》進行調整,并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動態風險因素按照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等情況量化打分。
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要點表》中一般項不符合的,每項次量化打分1分,重點項不符合的,每項次量化打分5分。
監督抽檢發現不合格食品的,每批次量化打分5分,監督抽檢發現非法添加等不合格問題的,酌情增加量化打分分值。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的,每次量化打分5分。
第十三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在本辦法第十二條基礎上,增加動態風險因素量化打分項目與分值,并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因素的量化打分直接使用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具體分值通過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分值(總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值。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三章程序要求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企業的許可檔案,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評定,應依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中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等記錄進行確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表》(以下簡稱為《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2)。
第十九條 評定新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可以按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靜態風險與通用信用風險,初步確定風險等級。在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開展一次監督檢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進行食品安全動態風險因素量化打分,并確定新獲證食品生產企業首次風險等級。
第二十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風險分級結果通過信息系統自動計算,實時生成。
第二十一條 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食品生產企業,直接定為D級。
第二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評定基礎上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連續2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評定基礎上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2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食品企業除外)的;
(三)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四章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12月底確定的全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情況,作為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月底確定的全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情況,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匯總、分析,合理減少或增加監督檢查的食品生產企業數量,確保完成年度檢查任務。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兩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具體檢查頻次和監管重點由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和檢查頻次,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所需檢查力量及設施配備等,并合理調整檢查力量分配。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產品。
第二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情況定期匯總和分析。
第二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過程控制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關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表:1.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