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30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取消部分
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現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相關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取消的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共32項)
序號 |
證 明 |
用 途 |
依 據 |
1 |
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國家工商總局令第1號) |
2 |
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
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登記”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國家工商總局令第1號) |
3 |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 |
辦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外國合伙人用其從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時)”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7號) |
4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證明 |
辦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7號) |
5 |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作廢聲明 |
申請補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56號,2014年第63號令修訂) |
6 |
場所使用證明 |
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令第89號) |
7 |
廣告業務機構證明及負責人任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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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廣告從業人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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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相關媒體批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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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身份證明 |
辦理“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7號) |
11 |
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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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認證機構資質批準證明 |
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指定” |
《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5號) |
13 |
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 |
申請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4號) |
14 |
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明 |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 |
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2號) 2.《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2016) |
15 |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 |
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 |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2號) |
16 |
機構依法設立的文件副本 |
申請“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及擴項”
|
1.《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5號) 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JJF1069-2012) |
1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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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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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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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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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計量檢定或校準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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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標準化審查報告 |
申請“氣瓶設計文件鑒定” |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令第166號) |
23 |
營業執照復印件 |
申請“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生產許可” |
1.《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第16號令,2017年修訂)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6〕103)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6〕151號) |
24 |
食品生產者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
申請變更“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 |
1.《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第16號令,2017年修訂)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6〕103)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6〕151號) |
25 |
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
申請變更、延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第16號令,2017年修訂) |
26 |
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作廢公告 |
申請補辦“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第16號令,2017年修訂) |
27 |
營業執照復印件 |
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令第17號,2017年修訂) |
28 |
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的注冊證書有效期內保健食品的生產銷售情況 |
辦理“保健食品延續注冊” |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食藥監總局令第22號) |
29 |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企業名稱、地址變更的證明 |
辦理“保健食品變更注冊” |
1.《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令第22號) 2.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6〕151號) |
30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及附件載明事項變更的證明 |
辦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變更注冊” |
1.《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令第 24號); 2.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試行)》(2017修訂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08號公告) |
31 |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及附件 |
辦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變更注冊和延續注冊” |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令第26號) |
32 |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人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和法定代表人變更證明 |
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變更注冊” |
1.《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令第26號); 2.《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試行)》(2017修訂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65號公告) |
取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共72項)
序號 |
證 明 |
用 途 |
依 據 |
1 |
企業法人登記機關出具的分支機構核轉函 |
辦理“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開業或者注銷登記” |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號) |
2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原件) |
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遷址、變更、增減項、企業名稱變更、補領等” |
1.《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規范性文件的公告》(質檢總局公告2011年第11號); 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質檢總局公告2016年第102號) |
3 |
企業名稱更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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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遺失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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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受到行政處罰的證明 |
申請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免實地核查” |
1.《質檢總局關于深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優化許可審批流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函〔2015〕491號); 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質檢總局公告2016年第102號) |
6 |
同意在高壓架空輸配電線路通道內架設游樂設施的證明(如其設置在高壓輸配電線路通道內) |
申請“游樂設施安裝監督檢驗” |
《游樂設施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試行)》(國質檢鍋〔2003〕34號) |
7 |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申請“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許可” |
1.《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 2.《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 3.《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 D2001-2006); 4.《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174號 |
8 |
制造許可證 |
申請“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許可證延期、變更” |
1.《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國質檢鍋〔2003〕174號); 2.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 |
9 |
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
申請“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或安裝單位許可證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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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 |
申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許可” |
1.《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 D2001-2006); 2.《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則》(TSG D3001-2009); 3.《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 4.《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3-2011); 5.《氣瓶型式試驗規則》(TSG R70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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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造許可證 |
申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許可證換證、增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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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
申請“壓力管道安裝維修單位許可證換證、增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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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無損檢測資格證 |
申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壓力管道安裝許可、安全閥制造許可取證、換證;
爆破片制造許可取證、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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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焊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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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營業執照 |
申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許可” |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TSG R1001-2008) |
16 |
設計、審批人員資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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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考核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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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裝合格證明 |
申請“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 |
《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09) |
19 |
理化檢驗人員資質 |
申請“氣瓶型式試驗” |
《氣瓶型式試驗規則》(TSG R7002-2009) |
20 |
營業執照 |
申請“氣瓶充裝單位資格許可” |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TSG R14001-2006) |
21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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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
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資格許可”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04) |
23 |
現有核準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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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檢驗項目的批準文件 |
申報“氣瓶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及增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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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專業培訓經歷證明及繼續教育證明 |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檢驗人員(檢驗員、檢驗師)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人員考試取證、審核換證,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I、II、III級)取證考試和延續,鍋爐水(介)質處理檢測人員(檢測員、檢測師、高級檢測師)考試取證和換證審核” |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Z6001-2013); 3.《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TSG Z8002-2013); 4.《鍋爐水(介)質處理檢測人員考核規則》(TSG G80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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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實習證明 |
報名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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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檢測資歷證明 |
報名參加“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取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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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中斷工作證明 |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檢驗人員、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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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執業注冊記錄 |
申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特種設備檢驗人員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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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執業工作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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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營業執照 |
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 |
3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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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機動車登記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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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
申請“起重機型式試驗” |
1.《桅桿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10-2007); 2.纜索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9-2007); 3.《流動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5-2008); 4.《橋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2-2007); 5.《升降機型試驗細則》(TSG Q7008-2007); 6.《門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3-2007); 7.《輕小型起重設備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12-2008); 8.《塔式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4-2006); 9.《鐵路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6-2007); 10.《門座起重機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07-2007); 11.《機械式停車設備型式試驗細則》(TSG Q7013-2006) |
35 |
整機抗傾翻穩定性計算校核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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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防風抗滑安全性計算校核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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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整機型式試驗證書 |
申請“起重機定期檢驗” |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2016) |
38 |
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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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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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認證或認可證書(復印件) |
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 |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國質檢鍋〔2003〕194號) |
41 |
機構法人證書 |
申請“防偽技術評審資格確認”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質檢質〔2003〕246號) |
42 |
營業執照 |
申請“防偽檢測機構確認”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質檢質〔2003〕246號) |
43 |
計量認證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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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實驗室認可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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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防偽性能檢測報告 |
申請“防偽技術評審”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質檢質〔2003〕246號) |
46 |
防偽技術權屬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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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
辦理“防偽注冊登記”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質檢質〔2003〕246號) |
48 |
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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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產品檢測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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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境外企業開業合法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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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本信用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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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變更證明 |
辦理“計量標準器具考核證書變更” |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JJF1033-2016) |
53 |
受聘于一個經批準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含企、事業單位設置的計量技術機構)的證明 |
辦理“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 |
《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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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及復印件、工作調動證明 |
辦理“注冊計量師變更注冊執業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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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解除與原聘用單位勞動或聘用關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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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聘用單位同意新增計量專業項目的證明 |
辦理“注冊計量師變更專業項目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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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繼續教育證明 |
辦理“注冊計量師逾期初始注冊、延期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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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從事特殊領域檢驗檢測人員資質證明(適用時) |
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國認實〔2016〕33號) |
59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 |
申請“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2018〕48號) |
60 |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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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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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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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經備案的企業標準(適用企業標準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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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通知書 |
申請“食品安全抽檢異議處理”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2018〕48號) |
65 |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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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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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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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經備案的企業標準(適用企業標準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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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注冊申請人與其他公司進行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的證明 |
申請“保健食品變更注冊” |
1.《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食藥監食監三〔2016〕139號; 2.《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服務指南(2016年版)》(國家食藥監總局公告2016年第167號) |
70 |
涉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資子公司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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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 |
72 |
自釀酒成品安全性檢驗合格報告 |
關于擬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設定的證明事項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市場監管領域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擬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32項,部門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72項。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清理范圍
此次取消的證明事項主要是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還包括技術規范、各類審查細則等設定的證明事項。按照司法部關于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市場監管總局已將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證明事項的清理結果報送司法部,相關取消事項將在法律、行政法規修訂后予以實施。
二、清理原則
此次清理工作本著盡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則進行:凡是在法定依據之外,擅自增加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夠通過申請人采取書面承諾等方式辦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過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的,一律取消。
三、清理過程
《通知》下發后,時值機構改革過渡期間,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各成員單位對各領域證明事項分頭進行了初步清理。
2018年8月13日,司法部印發《關于清理證明事項有關問題的意見》和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匯總表樣表,對證明的定義、證明事項清理范圍、處理原則、梳理填報要求等問題作出進一步說明。按照司法部上述文件精神,市場監管總局總局組織對證明事項重新進行了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分兩批次報送司法部。其間,對于擬保留的證明事項,反復進行了研究論證,并于2018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在總局官方網站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司法部有關工作安排,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同時在各地方進行。2018年11月29日、12月7日、12月14日,司法部先后三次發函,將地方關于證明事項的清理結果分三批次送總局征求意見??偩衷谠星謇砉ぷ鞯幕A上,經過對地方清理意見認真采納吸收,對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匯總表進行了更新。
在上述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于擬取消的部門規章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總局再次進行反復研究,對證明事項的名稱、證明用途、設定依據等進行核實,對相同、相近的取消事項進行了合并整理,形成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與有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銜接。此決定經審議公布后,有關證明事項應立即停止實施,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對行政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能力進行考察和核驗。取消相關證明事項,并不代表對涉及事項辦理條件或者要求的豁免。如取消證明事項涉及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確需修改的,將在此后的修法過程中一并予以修改。
(二)關于下一步工作。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是一項長期性工作。目前,司法部正在牽頭制定擬保留證明事項清單,該清單公布后,未列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將一律不得索要證明。市場監管總局將配合司法部做好清單編制工作,并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從源頭上杜絕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