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
委員您好: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我國益生菌產業健康發展的提案》收悉,根據我委工作職能,現答復如下: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FAO/WHO)聯合工作組將益生菌定義為“當攝入充足的數量時,對宿主產生健康益處的活的微生物”,其定義本身包含對于人體“產生健康益處”的健康效應特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實施了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相關管理規定,明確了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的定義、標識、功效及聲稱要求等內容。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因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3.6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不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為規范食品用菌種的安全性管理,目前我委已立項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加工用菌種制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加工用菌種制劑生產衛生規范》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菌種安全性評價程序》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下一步,我委將繼續依法依程序做好相關標準制定工作。
感謝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2年8月18日